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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可以同时报吗

发布时间:2024-04-22 10:18:23 | 魔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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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可以同时报吗

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可以同时报吗

可以同时报。
1、高考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或地方专项计划不冲突,互相不影响,可以同时选择。
2、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在志愿填报和录取的时间上都不一样。
3、国家专项计划被录取了,地方专项计划志愿自动失效,国家专项计划没有录取,还可以被地方专项计划录取。
一、国家专项是什么?
指每年在全国招生中单独安排的招生计划,主要以本科一批招生计划为主。由中央部分高校和在本科一批招生的地方高校共同承担招生及培养任务。招生对象为国家认定的贫困地区的考生且需要持有当地的户籍并连续三年就读的考生。
二、地方专项是什么?
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的简称,主要定向招收各省(区、市)实施区域的农村户籍的学生。
三、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的区别
1、对考试户籍的要求
国家专项计划招收的是:国家国家专项计划实施区域的城市户籍或农村户籍的考生,只要符合报考条件和要求就可以。
而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只限于指定县市的农村户籍的考生。
2、招生范围
国家专项计划定向招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扶贫开发重点县以及新疆南疆四地州学生。
地方专项计划主要招收各省(区、市)实施区域的农村学生。
3、实施主体
国家专项计划主要是由中央部门和地方本科一批招生为主的学校。
地方专项计划主体是地方省属重点高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可以同时报吗

国家专项本科

国家专项计划是招生学校为中央部门高校和各省(区、市)所属重点高校,定向招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以及新疆南疆四地州学生的一种扶贫计划。

国家专项计划与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隶属于高考三大计划。

国家专项本科 审核程序:

1、考生须到户籍所在报名地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申领《XXXX年XX省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考生资格审查表》,填写后交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及备案。

2、凡不进行资格认定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国家专项计划录取。资格审查时,对符合相关资格但个别情况特殊的考生,由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组织审查后,报市(州)教育考试招生机构裁决。市(州)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将批准的考生名单和情况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国家专项本科 实施区域:

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以及新疆南疆四地州等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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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家专项批

国家专项批次是指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有一定的报名条件,包括:
1.符合当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
2.户籍在贫困县(区);
3.高中三年学籍在贫困县(区)。
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需要经过审批才可以填报。

“专项计划”批次面向贫困地区招生,考生志愿分提前批、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专项计划专科批、专科一批和专科二批八个批次,首次增加了专项计划本科批和专项计划专科批。什么是专项计划批次,专项计划将以本科一批为主,教育部及各省级教育部门确定承担培养任务的高校。
根据贫困地区特别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农林、水利、师范、医学以及其他适农涉农等贫困地区急需专业为主招生;国家按贫困地区生源比例和专业需求等,安排各省计划数。
由于国家专项计划给考生带来了不少的优惠,这引诱部分不满足资格的人通过违规操作获取。教育部对违规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对在专项计划报名、考试、录取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伪造、变造、篡改、假冒户籍学籍等虚假个人信息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考生,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专项计划报名和录取资格,同时由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3年内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对有关学校、单位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建立健全规划体系
(一)建立三级三类规划管理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国家总体规划和省(区、市)级、市县级总体规划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专项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区域内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
(二)明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定位。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省(区、市)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依据。
国家总体规划、省(区、市)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市县级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根据需要确定。
(三)严格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的领域。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原则上限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需要国务院审批和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水、海洋、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国防建设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需要政府扶持或者调控的产业,国家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要求的其他领域。
(四)合理确定编制国家级区域规划的范围。国家对经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的地区、有较强辐射能力和带动作用的特大城市为依托的城市群地区、国家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开发或保护区域等,编制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其主要内容包括:对人口、经济增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行预测和分析,对区域内各类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区进行划分,提出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魔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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